南宋不咳嗽_第一百二十章 信用体系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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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一百二十章 信用体系 (第2/5页)

费,等孤儿成年之后,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他们。这种方式和后世西方国家的很多信托基金同出一辙,而且还更严格,这个信用是由政府背书的。

    如果说这种信托责任太初级,没关系,到了宋神宗时期。这个检校库制度又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。熙宁四年,负责管理检校库的吴安持(王安石的女婿)给朝廷写了一个奏折,对检校库制度提出了意见,他说放在检校库里这些财物随着时间的推移,会发生贬值,不如拿出去放贷,不光能保值,还能让钱生钱。这个建议最终被朝廷批准了,并重新制定了一套计算利息的办法,这就是百分百的信托投资基金了。

    除了检校库这种信托基金之外。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主要表现的地方就是商业借贷,在宋朝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如何进行商业借贷。《宋会要辑稿.食货》中就有记载。在北宋乾兴元年,朝廷就立法,专门规定了赊买赊卖做了法律规定,大致意思是这样的。凡是非现金交易的大宗交易或赊买赊卖行为,必须有牙人做为担保人,还得签订三方责任合同,明确规定还款日期以及违约责任。在这个过程中,如果有任何一方有欺诈行为,将受到法律追责。

    这里又牵扯到一个牙人的问题了,宋朝的牙人就是经纪人,也就是中介机构或者个人,他们就那么靠谱吗?不会出现一方串通中介坑蒙客户的情况吗?宋朝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,而且还有一整套中介管理办法和准入制度,从根本上降低了中介作假的可能性。

    租侩,这是宋朝对所有经纪、中介、代理、公证、担保机构的统称,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牙人这个行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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